据有关媒体报道,广州一名叫婷婷(化名)的女子在做完子宫切除手术后要求医院把切除的子宫及附件还给她的官司。

婷婷因患有子宫内膜癌几年前在广州一家医院进行了全子宫及双附切除手术据婷婷回忆手术前,其丈夫找到医生,希望能在医院做完病理取样后,将切除的器官归还制成标本留作纪念。

对此,医生回复说人体标本不能随意取走必须统一处理拒绝了婷婷丈夫的要求因协商未果婷婷将医院告上了法院婷婷认为手术切除的器官来自于病人,病人本身具有天然的所有权。

婷婷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自古以来人们对脱离或脱落人体的组织、器官有特殊情感,把对身体各组成部分的尊重视为孝道的一部分。另外,子宫内膜癌不属于传染病,其病理器官不会损害公共健康,所以患者完全可以对手术切除的器官行使所有权。

医院认为患者疾病为子宫内膜癌,行腹腔镜全宫双附件切除术+盆腔淋巴结活检术,切除的子宫系病理性医疗废物,国家相关法规己经明确将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归类为医疗废物中病理性废物。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符合行政法规及诊疗规范。因此,婷婷要求医院返还离体病理性器官、组织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求。

法院一审宣判后,判决驳回婷婷全部诉求。婷婷不服提起上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患者以涉案器官对其具有重要纪念意义论证其器官的有用性。根据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当用于满足精神需要的物品具有一定的人格利益时,应当对其予以保护,如过去曾出现过的纪念品精神抚慰金的判例。但该精神需要必须是社会普遍一般人予以认可或接受的需求,而不能按照某人对某物的特别需要而认定其对该物享有人格利益,亦不应将其视为法律意义上的有用性或价值性。

从现代医院模式的角度分析,患者、医院、法院三方的观点其实并不涉及生物医学分歧,而在于心理医学与社会医学歧见。这个成功的手术因为摘除的器官归属及处理演化成医患纠纷的原因,笔者以为在于生物医学诊疗之后,医患双方均未重视其生物诊疗进程中和后续的心理及社会医学诊疗,使其医学人文缺失,最终导致成功生物治疗所带来的遗憾。

站在患方的角度,身患癌症已经是痛苦不堪,败了官司后的心情更是可想而知。医院虽然胜了官司,但管理者和医生的心情也一定好不起来,因为医生和医院管理者也都是有良知的。医学从来都是在过去的诊疗案例中汲取经验与教训而不断改进,相信从这个案例中医院管理者也能有如下的医学人文改进。

手术器官摘除,一定会让患者产生心理的不适应。在制定手术方案的过程中,应该把这种可能的不适应考虑进去,由其心理治疗师采取一系列的心理疏导与安抚措施,让患者正确认知手术摘除可能带来的心理变化,协助患者通过重建认知,辅以行为训练,而适应器官摘除后的生理与心理。

而对于摘除器官的处置,应该设计出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案,而不是简单地当着废物来处理。即使当着医疗废物处理,也可以按医学人文的角度,制定出有助于患者心理健康的流程,通过恰当的仪式与患者来共同探讨处置方法,充分满足患者的人文需要。

譬如此例患者想把子宫做成标本留作纪念,这一点应该是可以达成的。因为子宫内膜癌病理标本有医学教学和健康科普意义,只是医学标本不适合带回到家庭。

大医院均有教学功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有健康教育任务,或者将标本放医学院校标本室或社区健康教育宣教室保存,既可以满足患者的纪念,又可以满足医学生的学习或社区居民健康教育的需要。只是标本的保存地需要跟患者做工作,同时注意保护好患者的疾病隐私,使摘除器官既符合法规要求和患者的情理要求。

而跟患者协商摘除器官的处理过程就是社会医学不可缺少的环节。此案例患者的合乎情理的要求被法律冷漠的拒绝,虽然无可厚非,但做为推行现代医学模式的医院管理者,我们不应该有所反省、有所改进吗?

传统的医学由于医疗技术的限制,医疗的手段有时并不是靠生物医学技术达到治愈,而是靠的医生的人文关怀,从而让患者及其家属舒缓疾病所带来的痛苦,起码不能因为诊疗带来更多的痛苦。当代医学科技高度发展,对于生物医学来说是进步,但由于心理医学与社会医学应用滞后,医疗的负反应有时给就诊者反而不是幸福而是悲哀。

譬如医学美容手术,在手术前如果对就诊者缺乏心理评估与咨询,一旦手术不成功或失败,给患者带来的就不是幸福,而是无尽的心灵痛苦,甚至导致医疗纠纷。

医疗过程中的知情同意就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医学举措,但在社会医学实施的过程中,应该将心理医学做为铺垫,调整好患者的心理预期,使患者建立符合医学过程的认知,从而坦然接受即将到来的诊疗,也能承受可能的不成功或失败的结果。

国家主管部门一直在推行改进医疗服务,譬如进一步改进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实施,对医院人文有了很大的提升。但医学人文改进,不能只停留在态度上或者服务措施上,而应当站在医学人文的高度,从医学模式上进行系统设计,应当完善医院在现代医学模式中的心理医学和社会医学组织框架,实行现代医学模式.

首先是组织构架相匹配,综合医院应当设置社会医学业务部门;其次是各临床科室应当配备心理治疗师,协助临床医生做好心理治疗;第三,每个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应当系统学习与培训心理医学与社会医学知识与技术,以便在临床诊疗中发现患者的不良情绪与心理,及时给予疏导。

而社会医学技术不仅仅是管理人员要掌握的,也是医生、护士和其他医技人员应作为基础知识与技术需要掌握的。在《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医务人员要掌握与学习临床心理知识与技能,以便用于临床诊疗。

但对于社会医学知识与技能的掌握,社会还鲜有要求。在全民医保的时代,尤其是对于医院实行按病种预付费管理的情况下,如果不重视社会医学知识与技能的普及,患者的满意度将会越来越低,患者对于医保基金管理部门的矛盾也会集中投射或转移到医院及其医务人员身上。医院管理者重视社会医学应用已成当务之急。